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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在为谁“打工”?

发布时间:2023-08-10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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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孔某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应聘美团外卖派送工作,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孔某的工作岗位为外卖骑手,工作职责是配送餐品以及该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合同签订后,该网络科技公司向孔某配发了统一着装,并要求其参加公司早会,孔某工资取决于接单量,由美团旗下“钱袋宝”发放至孔某账户。后来,孔某发生交通事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其工伤损失。后该网络科技公司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曾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对于此模式法律性质的判断,亦应遵循上述原则。

 根据该网络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配送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该网络科技公司对孔某有着装、请假休息、开早会等制度要求。根据孔某提供的截图,该网络科技公司建有名为“美团外卖超越队”的微信工作群,在群内通知骑手工作安排等内容,其日常管理已经对孔某的人身和工作内容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和支配,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美团外卖的地区合作商,享有与美团外卖约定的特定区域配送业务,其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以获利,是其经营的目的所在。孔某的劳动是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组成部分,孔某的劳动成果归于该网络科技公司。美团外卖提供的APP等平台服务,系为孔某完成业务提供便利,骑手的接单量导致的直接获益者为该网络科技公司。而由第三方向骑手支付报酬,系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该模式并不改变该网络科技公司与孔某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但因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其与平台合作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更为复杂。面对新行业带动产生的复杂劳动关系,在具体个案中,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践行“双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转自 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48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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