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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8-08浏览次数:59


一、哪些单位要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有何责任?

答: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拒绝,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工资一起支付?

答:不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七、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两年以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可否等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

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九、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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